NEWS
新闻资讯
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发布时间:
2021-06-23
来源:
作者:
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这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也是构建多维度、多样性的县域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各方明确职责定位,各级政府积极推动,以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为目标,多角度、多层次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于“健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意见》明确了大行责任定位,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等服务“三农”内设机构作用,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
近几年来,大行在县域的下沉的势头有增无减,尤其是针对“三农”的服务力度持续增强。农业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在加大县域“三农”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方面,农业银行突出面向“三农”定位,县域贷款余额5.31万亿元,比2019年末增加752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3712亿元,比2019年末增加753亿元。农行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线上贷款产品“惠农e贷”余额3534亿元,成为服务“三农”的拳头品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大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越来越清晰,即“顶层设计打组合拳、数字信贷产品做标准化”,这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农行模式”。
近日,农业银行与农业农村部及国家乡村振兴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合力推动金融服务“三农”高质量发展,明确针对聚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等七个方面重点工作加强合作,同时为将协议落实落地,三方制定了具体合作方案,明确了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等16项具体任务的时间表与路线图。
如果说大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着眼于“全面而有效”,那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就体现在“专注且精准”。《意见》特别强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主业,改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
以农信机构为代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具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先天基因和优势,但在大行下沉以及互联网银行深耕县域的影响,县域小法人机构正试图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优化服务模式,创新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合信贷产品,用“量身定制”的模式提供更精准的金融服务。《意见》突出其“主力军”作用就要求其“专注”支农支小,“改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就要求其优化自身的能力,让“主力军”作用持续发挥。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单独针对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的角色给出了清晰的要求,即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要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微众、网商为代表的民营银行在支农支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无网点、纯线上”的模式,充分体现了数字技术对农村普惠金融的促进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网商银行服务小微客户数增长近7成,累计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3507万户;在疫情冲击下,其不良率保持在1.52%的较低水平;净利润同比基本持平,为12.85亿元。据网商银行行长金晓龙介绍,在千万级的基数上,2020年服务小微客户数仍然能够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开放银行生态和深耕农村金融服务的战略。截至2020年末,网商银行涉农县域贷款服务客户数累计超1785万,和772个县域达成战略合作。同时探索通过行业首创的卫星遥感信贷技术“大山雀”等,缓解经营性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在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及民营银行的角色定位清晰的基础下,在发展合作金融方面,《意见》要求,在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基础上,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这其中强调了几个关键词,“责任”“稳妥”和“规范”。地方政府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是基础,这表明,地方政府既要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试点,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因此,如何做好“稳妥”和“规范”是关键。从目前县域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的情况来看,普遍发展都比较“谨慎”,只有产业发展基础更加成熟,信用环境建设更加完善,农民合作社的内置信用合作才会更有发展的空间。
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这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也是构建多维度、多样性的县域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各方明确职责定位,各级政府积极推动,以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为目标,多角度、多层次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