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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办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02
来源:
作者: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行银行函证和回函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网点信息
各营业网点为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主要办理单位,负责根据网点开立账户的相关信息回函,邮寄函证收件人请注明“询证函”,或致电开户网点咨询收件人名称。受理网点信息如下:
受理网点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总行营业部 |
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41号 |
0371-85903601 |
仓城支行 |
新郑市仓城路幸福港湾34号 |
0371-69979909 |
龙湖支行 |
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与祥安路交叉口 |
0371-85956877 |
薛店支行 |
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雏鹰花园 |
0371-85908889
|
孟庄支行 |
新郑市孟庄镇中心社区36号 |
0371-85907088 |
云港路支行 |
郑州航空港区云港路与华夏大道交叉口 |
0371-86650011 |
二、受理函证方式及询证函格式
1、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2、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4、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公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三、回函方式及回函用章
1、我行采用的回函方式为人工回函。
2、我行回函用章为受理机构的业务专用章。
四、收费标准
1、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免收服务费。
2、采用邮寄函证方式的,回函快递费采用到付方式由发函方支付。
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开户网点或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371-87088111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期待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日